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25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被 告 廖芸茜 (原名 廖雅玫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頭份市○○路○○○號,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依前揭規定,本件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
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