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李世緯 即 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
蔡桓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