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84號
原 告 林蘇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被告 呂仁格 繼承
系統表及起訴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
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以「呂仁格之繼承人」為被告,而起訴
狀並未記載呂仁格之繼承人為何人,住址欄亦係記載呂仁格
生前住所,均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於104年12月14
日函命原告補正呂仁格之繼承系統表,惟原告補正之繼承系
統表所載姓名均非呂仁格之繼承人,顯非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況呂仁格之繼承人 呂吳氣 、 呂仁宏 、 呂仁哲 業已拋棄繼承
,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12月18日高少家美家司
吉104司繼字第3458號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復於104年12月
29日函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正確之呂仁格繼承系統表及特定
具體之被告,惟原告迄今均未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正之被告呂仁格繼承系統表
及起訴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
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