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元、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一)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八.六五,按月於每月三十日,依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約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改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七計付,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期滿之次日起即回復照原貸款契約所訂利率計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甲○○○○○○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二)被告甲○○○○○○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邀同被告丙○○、乙○○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即年息百分之八.九五,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甲○○○○○○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一)被告甲○○○○○○、丙○○連帶給付三百十九萬九千九百二十四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一件、消費者貸款契約一件、授信約定書三件、增補契約一件、約一紙、貸款本息攤還表一紙、轉帳支出傳票及收入傳票各三紙、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書一紙、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二紙及戶籍謄本三件等為證。而被告三人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丙○○連帶給付三百十九萬九千九百二十四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判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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