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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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告香檳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公世 訴訟代理人 毛生一
陸正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
黃忠義 被告 林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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