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裁判案由:回復原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告香檳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公世 訴訟代理人 毛生一 陸正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 黃忠義 被告 林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