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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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立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諾樺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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