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案號欄之「100年度簡上字第192號」應更正為「101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蕙慈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官逸嫻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