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譚天福 被告 段建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譚天福」、「原告段建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譚天福」、「被告段建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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