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告香檳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公世 訴訟代理人 毛生一
陸正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
黃忠義 被告 林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到場表示,願以自動履行方式與原告成立和解,本院考量此一節省訴訟之勞力、時間及費用等因素,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欣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