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82號原告 陳璟鋒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複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法條依據: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被告A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及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該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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