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04號上訴人 何銅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熊高賢間 因101年度訴字第270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