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四八號
再審原告乙○○
丙○○甲○○再審被告丁○○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壹萬零貳拾肆元,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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