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潘永芳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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