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
丙○○右二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良宇 律師
駱淑娟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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