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參拾伍點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分別於民國94年1月18日凌晨0時50分許、94年3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南縣○里鎮○○里○○道路上及高雄縣○○鎮○○○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業經本檢察官於95年2月1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至分別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分別約35.9公克及0.32公克),經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經查:
(一)前揭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35.9公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4年4月18日刑鑑字第094004734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94年度毒偵字第296號卷第28頁)。
(二)另其餘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32公克),是否屬第二級毒品,經遍查全卷,並無任何相關鑑驗資料可資佐憑,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確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顯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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