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丙○○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2,43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6萬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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