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2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98年度執字第224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送執行,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無著等情,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甲○○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證。併參酌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乙○○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足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