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07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 律師複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靖 律師視同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31號)提起上訴,已于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9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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