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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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丙○○複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系爭房地(即坐落台北縣新店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及同段第661建號建物)被告乙○○、丁○○係向何家金融機構貸款?付款情形如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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