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5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寶 選任辯護人 王淑俐 律師
王義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0年度訴緝字第49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268號、第25
7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國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1日以100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相關沒收,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死亡,並於101年6月7日為除戶登記,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判決,容有未洽, 爰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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