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寶自民國壹佰年玖月玖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經查,被告陳國寶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又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7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已於100年9月9日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乙)1份附卷可稽,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
9月9日起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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