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零點玖公克)為違禁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灣台中看守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點九公克),係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九四三號),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點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惠立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