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花旗銀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書狀表明訴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本件原告起訴未明確表明其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書狀再確定表明訴訟標的(按: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原告起訴狀所引公司法第8條、第23條內容與該法條規定內容不符,又原告究竟實際受有何損害,又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賠償該損害,應再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