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清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清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戴清宏因違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附表】┌─────────┬───────┬───────┬───────┐│編號│1│2││├─────────┼───────┼───────┼───────┤│罪名│傷害│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日│99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年度案號│偵字第19160號│度偵字第46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沙簡字│││││1936號│第4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1日│100年9月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沙簡字│││││1936號│第4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8日│100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001│度執字第1151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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