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福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福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福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附表:
受刑人張福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2日│100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05│100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71號│100年度易字第15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2日│100年7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71號│100年度易字第15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262號│100年度執字第10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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