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上訴人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永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亮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劉振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本件第一審判決命第一審共同被告 李重道 與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一百元及其利息後,未據李重道聲明不服,被上訴人雖併對李重道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既係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該上訴之效力即不及於李重道,原判決因而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第二審上訴,足見上訴人就該部分已受勝訴之判決。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竟對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其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李慧兒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