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七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 陸台 (含I.C.板陸片)及新台幣陸仟肆佰參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犯罪時間為「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五月三
日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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