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易字第二О號
聲請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雄
秩字第八十六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八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執行
通知單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八千元,以九百
元折算一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已逾五日,茲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
折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