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易字第二一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第一分局
  受處罰人 乙○○
右受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雄秩字第一八八號裁定裁
處罰鍰,因逾期不完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七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後,迄今僅繳交一千
元,餘六千元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受理申請罰鍰分期繳納案件通知書、易以拘留聲請書
及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餘額六千元,以九百
元折算一日,超過四千五百元,其折算已逾五日,故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
比例折算,所處之罰鍰,應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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