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第三次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法官余來炎
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