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六九號
自訴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赴自訴人丙○○位於臺北市○○街○○○號五樓之六之住處內,以因故需款孔急為由,向自訴人借款,經自訴人轉向友人調現後,借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三萬元予被告,同年十一月上旬,被告再度於上址向自訴人借款,自訴人乃向友人調借現金十萬元轉借予被告,其後被告復陸續向自訴人借款,迄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借款金額已達六十四萬元,被告開具面額十四萬元之本票一紙、面額各為三萬元之本票十紙、面額各為五萬元之本票四紙交予自訴人,惟屆期仍未清償該等款項;另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中旬,以需款孔急為由,向自訴人借用支票,並表明票期屆至前將匯款進入該支票帳戶內,自訴人遂開具面額合計為一百萬元之支票八紙交予被告,詎屆期被告竟未匯款進入該帳戶內,致自訴人尚須自行籌措票款及協調清償事宜,嗣於八十九年二月間,被告再度向原告要求換票,並表明將開具同額支票交由自訴人收執,以示負責還款,自訴人乃開具面額各為五十五萬元及十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交予被告,詎屆期被告仍未還款,致自訴人遭該紙面額五十五萬元支票之執票人甲○○訴請給付票款,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丁○○對於向自訴人丙○○借得上開款項及支票一節,固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向自訴人借款及借票係用以清償賭債,自訴人亦知悉賭債之事,伊並無詐欺取財情事等語。經查:自訴人與被告二人原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當時並無正常工作,其向自訴人借款及借票後,始終未能清償其所積欠之借款及票款等情,業據自訴人 陳明 在卷,是彼等當時既為關係菲淺之男女朋友,而被告又無正常工作及收入來源,自訴人對於被告資力如何自應知悉甚稔,惟於此情形下,竟仍願向友人調借現金轉借予被告花用,且被告始終未能清償欠款,竟又持續借貸鉅額款項及支票供被告使用,則自訴人當時是否確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予被告之情事,殊非無疑;又被告當時曾帶同自訴人赴賭場見聞其賭博行為,其向自訴人借得上開款項及支票亦係供清償其賭債之用等節,亦據自訴人及被告一致陳明在卷,足徵自訴人當時確已知悉其借予被告之上開款項及支票係供被告賭博之用,其顯係基於男女朋友關係之感情因素考量,始借貸上開款及支票供被告揮霍花用,準此以觀,實難認被告在客觀上有施用何等詐術手段向自訴人詐取財物之情事;再被告當時為籌措賭博資金曾輾轉委請債主甲○○持自訴人之支票調借鉅額款項計六十萬元,嗣於八十八年十月間,自訴人尚曾與被告同赴甲○○住處協商處理延展票期等債務清償事宜等節,復據證人甲○○到庭結證屬實,核與被告供述情節相符,並經自訴人陳明在卷,此益徵自訴人當時顯已知悉被告之資力狀況及賭博揮霍習性,詎其後仍屢屢借票予被告,並一再同意換票延展票期,尤難認被告有施用詐術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詐欺取財情事。至自訴人雖指陳被告先前一再以相同手法騙取女友財物云云,並舉證人即被告前任女友乙○○為證,然本件尚難認被告有施用詐術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事,已如上述,且無論被告先前是否有詐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其與被告是否涉有本件詐欺取財罪嫌,尚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亦無從援引為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嫌之積極事證,況依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之內容觀之,被告先前係為實際經營生意需資金周轉,始向其借款及借用支票,嗣借得之現金四十餘萬元,雖未能依原先約定於一個月內清償,惟最終仍清償完畢,而其借用之五十張空白支票,除最末數張支票有發生退票情形,其餘支票均有兌現,其中 張女 自行補足之退票款二十餘萬元,被告亦已清償完畢,被告最終既已有清償該等借款及票款,實難認其有意圖不法所有對其前任女友乙○○詐取財物之情事,且尤難憑證人乙○○此部分證詞遽認被告涉有本件詐欺取財罪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既未對自訴人施以何等詐術行為,自訴人又無何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事,與刑法上詐欺財財罪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自難難僅以被告向自訴人借用現金及支票迄未清償之客觀事態,驟然推論被告成立詐欺取財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要屬不能證明其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