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告訴被告即告訴人乙○○、被告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甲○○、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