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禁止直接、間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患有精神分裂症之疾病,其與甲○○為堂兄弟之親戚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經本院依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以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一三八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甲○○為騷擾行為,保護之有效期間為十個月,且該保護令核發後經由乙○○之前妻 孫于凌 收受,並將保護令之內容告知乙○○,乙○○於前開疾病發作達精神耗弱之程度,竟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概括之犯意,先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前往屏東縣里○鄉○○村○○路○○○號甲○○住處外,持菜刀(未扣案)投擲甲○○住處之鐵窗,而以此方式騷擾甲○○;復基於違反上述保護令之犯意及傷害之犯意,於同年十二月四日十八時許,至甲○○前揭住處圍牆外,將鐵鎚(未扣案)擲入甲○○住處圍牆內,而砸中甲○○,使其受有左手食指指掌關節瘀腫之傷害,再度違反本院前開禁止直接騷擾甲○○之裁定。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警察局警察局里港分局報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所指訴及證人即被告之母親孫于凌、前妻丙○○○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一紙、現場照片六張及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一三八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卷足稽。被告經其前妻告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竟先後投擲菜刀及鐵鎚騷擾、傷害告訴人,其行為已然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核發之上述保護令甚明。且被告於為上開行為之際,其精神狀況僅處於精神耗弱,未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此有屏安醫院之屏安刑鑑字第九一○九○四號鑑定報告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先後二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本院所核發上開保護令,係以一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告訴人為騷擾之行為,故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十八時許違反上開保護令之行為,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一罪,即被告上開犯行,係違反前開保護令之一個行為,雖違反之保護令之內容有二項,應僅論以一罪;而被告此一行為而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以及違反保護令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又被告為上述行為時,經鑑定結果其精神係處精神耗弱之狀態,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尚無重大不良素行,疾病發作屢次對其堂弟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有失兄友弟恭之倫常,其無視法律之規定,惟念其有病在身(有診斷明書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精神上所受騷擾之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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