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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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丙○○
己○○丁○○戊○○庚○○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本件原告本係乙○○,惟乙○○於本院審理中死亡,經其繼承人即前揭原告五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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