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李遺麟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即 蘇若明 )涉有偽造文書、背信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七○七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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