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憲忠 即 李平忠 即 李永盛 之繼承人等5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
同段42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