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芳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30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核其內容,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亦無從推知請求金額及清償金額究係為何?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與債務人間有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收據、票據、匯款明細紀錄、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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