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602號上訴人 闕麗梅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
宋立文 律師 蔡全淩 律師追加原告闕梅桂
闕梅雪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闕秀育 被上訴人 闕才貴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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