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號抗告人 賴皇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事件(107年度重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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