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告 王吳麗香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陳宗賢 等7人應將占用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上
(下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之地上物及其附屬建物拆除,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被告 簡旗鴻
4人應將占用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之地上物及其附屬建物拆除,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依前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2,00
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6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萬4,000元×1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6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萬4,000元×127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8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8,028元,尚須補繳2,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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