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郭佩宜 律師被告 楊紹廉
楊東儒 楊紹熙 楊紹鑫 楊明珠 楊惠珠 楊美玲 楊瑜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被告 葉嘉銘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孫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3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3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39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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