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明選任辯護人蔡尚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明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志明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有證人0000-000000、3469B106106(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徐健智 之證述,及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均自 陳伊 曾因與家人發生爭執而離家,在便利商店度日,家人亦不知伊行蹤等語,有事實足認其有逃匿之虞;另被告自陳伊係受精神疾病影響始犯本案,且查被告本案所涉兩罪係在短時間內連續實施,犯罪對象不特定,是依其犯罪性質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在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及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比例權衡下,認有以羈押避免被告逃匿及再為同類犯罪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2款之規定,於106年9月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2月8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於107年2月7日屆滿,經本院於107年1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然存在,迄未變更或消滅,爰裁定被告應自107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