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顯係「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