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相對人 胡庭茜 即 胡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庭茜即胡明月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5年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2月18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胡庭茜即胡明月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2月24日起至108年2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借款部分自106年8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9,7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另信用卡部分,自106年9月27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44,52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胡庭茜即胡明月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7年1月18日具狀陳稱,因工作收入短少,確實積欠聲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逾期繳款,惟其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定,於106年11月20日向最大債權銀行陽信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中,現聲請人對於抵押債權行使權利,有違背消債條例之協商精神,實無理由等語;聲請人亦於107年1月25日具狀陳報,就消債條例中有關協商程序之停催或延緩執行等規定,僅適用於無擔保債權之部分,本件聲請為有擔保債權,應不受限於前述之規定,消債條例亦有明文規定有擔保債權人得行使權利,故無違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本件應屬正當權利之行使,請求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檳榔腳│二│616-11││0│15│95.00│10000分│││││││││││││之169││└──┴───┴────┴───┴──┴───┴─┴──┴──┴────┴────┴─────┘┌─────────────────────────────────────────────────────────────┐│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39│迪化二街64號4│屏東市○○○段二│鋼筋混凝土│第四層98.59,總面積98.│陽台16.41│全部│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樓之4│小段616-11地號│造、十一層│59│││小段1023建號**2,387.││││││樓房││││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