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黃隆恩 法定代理人 鍾延永
黃正美 上訴人 馮增能
鄧珍妹 鍾元鈞 李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才 間因本院民國104年度重訴字第24
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74,488元(計算式:537.76㎡×50687元/㎡×61÷90=18,474,488,見本院卷一第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