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德炳 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季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5日對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4萬600元、6萬
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同年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