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債務人 李和成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配偶李周玉雪、子女 李家榮 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如是,是與何人共同居住?並請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
三、經本院調查聲請人長子李家榮領有固定收入,年薪所得與聲請人相當,請說明長子有無分擔家庭生活支出及房屋租金?如無,原因為何?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開設福美香燒腊店?如是,其開設期間為何?聲請人是否為實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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