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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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宗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宗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蕭宗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則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核先敘明。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其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亦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24號、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蕭宗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蕭宗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101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101年11│臺灣│101年度│101年11│彰化地檢│││害防制│刑9月│1日│101年度│彰化│訴字第10│月6日│彰化│訴字第10│月27日│102年度│││條例│││毒偵字第│地方│54號││地方│54號││執字第48││││││1130號│法院│││法院│││9號│├─┼───┼───┼────┼────┼──┼────┼────┼──┼────┼────┼────┤│2│毒品危│有期徒│101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101年11│臺灣│101年度│101年12│應執行有│││害防制│刑8月│24日│101年度│彰化│訴字第11│月27日│彰化│訴字第11│月18日│期徒刑10│││條例│││毒偵字第│地方│44號││地方│44號││月││││││1438號│法院│││法院││││├─┼───┼───┼────┼────┼──┼────┼────┼──┼────┼────┤彰化地檢││3│毒品危│有期徒│101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101年11│臺灣│101年度│101年12│102年度│││害防制│刑4月│24日│101年度│彰化│訴字第11│月27日│彰化│訴字第11│月18日│執字第10│││條例│││毒偵字第│地方│44號││地方│44號││19號││││││1438號│法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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