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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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黃玉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黃玉里(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5,728元【計算式:〔6.81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萬1,3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7.25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上開同段648地號土地面積)×3萬7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43萬5,72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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