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健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係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佈通緝,而於102年5月19日為警緝獲,緝獲時並無任何與施用毒品有關之事證為警同時查獲,而被告於當日警詢中,即供承本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見警卷第3頁),其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